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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族別之註記或註銷,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註記或註銷其民族別。
  2. 當事人應依第二條規定之民族別,提出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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