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養而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2. 養父母僅一方為平埔原住民者,其養子女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