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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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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收養
而取得平埔
原住民
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養父母僅一方為平埔原住民者,其養子女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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