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5 條
- 1.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廁所盥洗室、結帳櫃檯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2.活動場所之休閒交通設施及互動遊樂設施,應規劃設置便於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並應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依實際需求共同討論設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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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