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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4 條

  1. 1.活動場所應設置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三、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五、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六、應在兒童遊戲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七、以人車分離為原則,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必要時得於臨道路側通路設置管制措施。
  2. 2.如因地形、地貌、地景或既有物理條件等因素,致客觀上確有無障礙通路設置困難者,設置機關(構)應檢具書圖文件與替代改善計畫,經本部審查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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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4 條規定:「活動場所應設置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