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6 條
活動場所戶外之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四、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席位數量準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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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法規
- 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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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