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7 條
- 1.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之位置,牌面傾斜角度應適當,字體、圖像大小及顏色對比應清晰可辨識,資訊內容應簡明易懂;並應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無障礙資訊設施。
- 2.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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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