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8 條
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構)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舞臺、遊園車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並視其參與人數,依適當比例增設無障礙設施設備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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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構)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舞臺、遊園車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並視其參與人數,依適當比例增設無障礙設施設備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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