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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8 條

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構)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舞臺、遊園車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並視其參與人數,依適當比例增設無障礙設施設備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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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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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8 條規定:「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構)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舞臺、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