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廣告之
核
准有效期限,自核發證明文件之
翌日
起算,最長為一年。
廣告者於有效期限屆至後,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屆至前三個月,以原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媒介,向原核准機關(構)或
法人
申請展延之;每次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