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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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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之招募對象,除
顯有
益於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外,以有
意思能力
之成年人為限,且不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為刊播對象。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
少年
福利機構
。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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