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招募廣告之招募對象,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且不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為刊播對象。
  2.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