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7 條
再生醫療廣告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除不得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外,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宣稱或暗示執行再生醫療,完全無害於受治療者之人體或健康。 二、誇大或保證再生醫療之醫療效能,或有其他不實、聳動或無科學實證之行為 三、宣稱或暗示提供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課程、贈送療程與製劑或其他具有促銷意圖之行為。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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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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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