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募廣告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宣稱或暗示取得或提供組織、細胞之行為,完全無害於提供者之人體或健康。 二、提供金錢對價或其他形式之利益、誇大或保證再生醫療細胞或組織提供者可獲得之利益或提供不當誘因。 三、使用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文字、圖表、圖片、符號或其他標示。 四、貶損同業之技術、設備或營業信譽之文義、標示或其他行為。 五、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