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5

再生醫療廣告之刊播,應以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執照字號、地址及電話。 二、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執行再生技術之准及登記文件。 三、再生技術項目及應症。 四、核准刊播文件字號。 五、執行再生醫療醫師及醫事團隊之學歷及經歷。 六、經核准之再生醫療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再生醫療廣告之刊播,應以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