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5 條
再生醫療廣告之刊播,應以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及電話。 二、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執行再生技術之核准及登記文件。 三、再生技術項目及適應症。 四、核准刊播文件字號。 五、執行再生醫療醫師及醫事團隊之學歷及經歷。 六、經核准之再生醫療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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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條文
- 核名詞
- 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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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