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廣告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刊播廣告,應由廣告者本人為之,不得委託他人申請。
- 2.前項申請,應繳納審查費,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發給核准文件: 一、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一)醫療機構: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所定執行再生技術核准及登記文件。 (二)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所定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文件。 (三)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事項之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文件。 二、廣告刊播(包括影音錄製)內容。 三、廣告刊播方式及媒介。 四、廣告刊播期間。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佐證文件。
- 3.廣告刊播內容,應以繁體中文為之,其附有外文者,應加具中文翻譯,並出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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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法規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佐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再生醫療法 第 6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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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