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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3

  1. 1.廣告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刊播廣告,應由廣告者本人為之,不得委託他人申請。
  2. 2.前項申請,應繳納審查費,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發給准文件: 一、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一)醫療機構: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所定執行再生技術核准及登記文件。 (二)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所定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文件。 (三)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事項之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文件。 二、廣告刊播(包括影音錄製)內容。 三、廣告刊播方式及媒介。 四、廣告刊播期間。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佐證文件。
  3. 3.廣告刊播內容,應以繁體中文為之,其附有外文者,應加具中文翻譯,並出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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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廣告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刊播廣告,應由廣告者本人為之,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前項申請,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