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4 條
招募廣告之刊播,應以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各目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之名稱、地址及文件。 二、招募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之條件。 三、所需之人體組織、細胞項目及用途。 四、核准刊播文件字號。 五、聯絡人及聯絡資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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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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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