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執行再生技術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其情形如下: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殘疾。 四、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五、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 六、病人住院。 七、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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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執行再生技術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其情形如下: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殘疾。 四、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五、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 六、病人住院。 七、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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