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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之通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者姓名、聯絡方式及其服務機構之名稱。 二、再生技術之項目、適應症及核准資訊。 三、接受再生技術治療及其他用藥資訊。 四、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日期及知悉日期。 五、病人姓名、性別、年齡或出生日期、執行再生技術前之健康狀況。 六、嚴重不良反應之類別、症狀、檢驗數據及相關描述。 七、操作再生技術醫師評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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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通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者姓名、聯絡方式及其服務機構之名稱。 二、再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