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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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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接獲
第三條第一項
通報後,認通報內容未盡明確或完整者,得通知醫療機構限期補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嚴重不良反應進行調查,並得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為
適
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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