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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4

  1. 1.第二條第二項品質主管,應為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各款資格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具生物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者: 一、細胞保存庫、人體器官保存庫、血庫作經驗。 二、相關再生醫療領域作業經驗。
  2. 2.前項品質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細胞保存庫品質管理系統與標準作業程序之有效建立及維持。 二、就品質管理系統之運作情形,定期向設置者代表人報告。 三、組織、細胞應用後所致不良反應事件之調查。 四、其他與細胞保存庫有關品質保證之處理。
  3. 3.品質主管不得兼任其他細胞保存庫之品質主管,亦不得兼任同一或其他細胞保存庫之醫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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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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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第二條第二項品質主管,應為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各款資格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