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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二項品質主管,應為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各款資格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具生物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者: 一、細胞保存庫、人體器官保存庫、血庫作經驗。 二、相關再生醫療領域作業經驗。
  2. 前項品質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細胞保存庫品質管理系統與標準作業程序之有效建立及維持。 二、就品質管理系統之運作情形,定期向設置者代表人報告。 三、組織、細胞應用後所致不良反應事件之調查。 四、其他與細胞保存庫有關品質保證之處理。
  3. 品質主管不得兼任其他細胞保存庫之品質主管,亦不得兼任同一或其他細胞保存庫之醫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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