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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0

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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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要旨名詞
  • 證人名詞
  • 物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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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