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