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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表,函送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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