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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2

十二、本院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知司法院。 申訴事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及監督,避免再度發生職場霸凌或報等情事;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事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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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處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等情名詞
  • 審酌名詞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當事人名詞
  • 對審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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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本院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知司法院。 申訴事件經調查屬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