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本院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知司法院。 申訴事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發生職場霸凌或報復等情事;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事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