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本院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院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