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院應命其迴避。於本院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