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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院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司法院。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屬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申訴期限。 第一項防護委員會會議,得以召開實體或線上會議決定。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如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一)非屬第二項各款而應予受理之情形。 (二)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者非屬事件當事人,且未經代理或委託;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一方非屬本院員工(以霸凌事件發生時認定);或屬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提起申訴等非屬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三)屬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情事。 採行書面審查時,如未能獲得防護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共識決定,仍應召開會議作成決定。 第二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院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並簽陳院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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