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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5 條

五、本院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人)向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附件一、二)。如行為人為本院院長,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訴。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本院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司法院。 申訴人得於申訴事件作成決定前,以書面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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