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本院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人)向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附件一、二)。如行為人為本院院長,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訴。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本院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司法院。 申訴人得於申訴事件作成決定前,以書面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五、本院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人)向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附件一、二)。如行為人為本院院長,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訴。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本院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司法院。 申訴人得於申訴事件作成決定前,以書面撤回申訴(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