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霸凌申訴事件由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 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