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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霸凌申訴事件由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 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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