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4 條
四、霸凌申訴事件由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 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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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霸凌申訴事件由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 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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