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院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院員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