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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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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