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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4

  1. 1.建築物因受光條件不足,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機構評定其模擬發電量,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下列建築物所在地區之基準,並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者,得免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五百四十三度。 二、臺東縣:五百七十九度。 三、前二款以外直轄市、縣(市):六百二十五度。
  2. 2.前項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應由起造人向評定專業機構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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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 4 條規定:「建築物因受光條件不足,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其模擬發電量,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下列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