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20

快速跳轉
  1. 1.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法方法,危害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建置資料庫之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從事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4. 4.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沿革 1

(1141202 制定)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建置資料庫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健保資料為機敏性資料,其洩漏對人民之權益危害甚大,且其核心資通系統係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之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為資通安全保護之重要系統,爰參考健保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就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儲存健保資料相關資料庫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予較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為重之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為國家生存及社會發展之重要基石,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第一項之罪者,有嚴懲之必要,爰參考健保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加重刑度。   三、第三項定明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二項之罪者,應加重其刑,以符合「信賴越高、責任越重」之基本原則,並防範濫用職權造成更大風險。   四、為周延法益保護,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行為仍應予處罰,爰於第四項定明其未遂犯之處罰。

(1141202 制定)

一、健保資料為機敏性資料,其洩漏對人民之權益危害甚大,且其核心資通系統係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之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為資通安全保護之重要系統,爰參考健保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就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儲存健保資料相關資料庫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予較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為重之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為國家生存及社會發展之重要基石,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第一項之罪者,有嚴懲之必要,爰參考健保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加重刑度。   三、第三項定明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二項之罪者,應加重其刑,以符合「信賴越高、責任越重」之基本原則,並防範濫用職權造成更大風險。   四、為周延法益保護,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行為仍應予處罰,爰於第四項定明其未遂犯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建置資料庫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