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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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經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一、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之義務。 二、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 2.前項第二款情形,限於政府機關(構)申請利用,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並公告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制定)
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經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一、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之義務。 二、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前項第二款情形,限於政府機關(構)申請利用,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依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意旨,定明例外不許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當事人請求停止其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並經註記後,在特定例外情況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繼續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二、參考英國國家資料退出政策(National Data Opt-Out , NDOO Programme)仍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之事由及體例,例如傳染病及其他公共衛生風險、認知疾病及其風險趨勢、控制與預防疾病及風險傳播、免疫計畫之實施與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疫苗及藥物不良反應、從食物或環境中所引發感染之風險、健康資訊揭露具有首要公共利益、依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揭露之病患機敏資料等;並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法律得提供個人資訊之法定要件,兼顧私益與公益之平衡及基於謙抑原則,定明二種例外得不予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 三、又第二款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例如預防及控制傳染病傳播、避免公共衛生風險等,應涵蓋所有人民,非侷限於當事人,併予說明。 四、第二項定明政府機關(構)依第二款情形提出時,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與公告資料運用情形,以落實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之公開透明。
- 當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10 條條文
一、依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意旨,定明例外不許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當事人請求停止其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並經註記後,在特定例外情況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繼續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二、參考英國國家資料退出政策(National Data Opt-Out , NDOO Programme)仍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之事由及體例,例如傳染病及其他公共衛生風險、認知疾病及其風險趨勢、控制與預防疾病及風險傳播、免疫計畫之實施與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疫苗及藥物不良反應、從食物或環境中所引發感染之風險、健康資訊揭露具有首要公共利益、依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揭露之病患機敏資料等;並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法律得提供個人資訊之法定要件,兼顧私益與公益之平衡及基於謙抑原則,定明二種例外得不予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 三、又第二款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例如預防及控制傳染病傳播、避免公共衛生風險等,應涵蓋所有人民,非侷限於當事人,併予說明。 四、第二項定明政府機關(構)依第二款情形提出時,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與公告資料運用情形,以落實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之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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