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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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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經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
或保險人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一、依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規定,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之義務。 二、為
免除
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前項第二款情形,限於政府機關(構)申請利用,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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