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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健保資料經註記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後,除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該等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外,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均不得再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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