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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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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健保資料經註記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後,除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該等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外,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均不得再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立法沿革 1

(1141202 制定)

當事人健保資料經註記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後,除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該等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外,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均不得再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立法理由當事人請求停止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經保險人註記後,即應停止對外提供利用,爰於本條前段定明除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該等資料假名化後傳輸予主管機關外,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均不得再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至於當事人健保資料經註記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前已核准利用之案件,若要一併停止利用,需追溯已完成統計之分析結果及進行中研究之數據,從中將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當事人之資料刪除,然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資料皆已假名化處理,無法從中識別當事人並刪除特定資料,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爰參考歐洲健康資料空間(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EHDS)規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隨時退出其電子健康資料二次利用,惟不影響其退出之前已核准之二次利用;以及英國國家資料退出政策(National Data Opt-Out,NDOO Programme)及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資料向後停止利用之模式,於本條後段定明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至該等已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者,其繼續利用,自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1141202 制定)

當事人請求停止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經保險人註記後,即應停止對外提供利用,爰於本條前段定明除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該等資料假名化後傳輸予主管機關外,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均不得再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至於當事人健保資料經註記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前已核准利用之案件,若要一併停止利用,需追溯已完成統計之分析結果及進行中研究之數據,從中將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當事人之資料刪除,然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資料皆已假名化處理,無法從中識別當事人並刪除特定資料,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爰參考歐洲健康資料空間(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EHDS)規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隨時退出其電子健康資料二次利用,惟不影響其退出之前已核准之二次利用;以及英國國家資料退出政策(National Data Opt-Out,NDOO Programme)及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資料向後停止利用之模式,於本條後段定明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至該等已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者,其繼續利用,自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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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健保資料經註記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後,除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該等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