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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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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不服
主管機關
或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
核
結果者,應自收受書面通知之
翌日
起算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出
申復
,
逾
期不予受理;不服申復結果者,得依法提
起訴
訴願
及
行政訴訟
。
前項申復應檢具之文件與資料、補正、審查作
業
、申復決定作成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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