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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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制定)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及繳費後,其利用應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時間及場所執行;主管機關與保險人應於其指定之場所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 前項指定之方式、時間、場所、作業方式、禁止攜出項目、違規處理、資通安全維護措施與安全作業環境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健保資料之機敏性,參考歐洲健康資料空間(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EHDS)規則第七十三條安全處理環境,以及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第二十條安全操作環境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執行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主管機關與保險人為確保資料安全,應於利用之指定場所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供申請者執行資料分析作業。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申請者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時,其利用之執行方式、作業環境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23 條條文
一、鑒於健保資料之機敏性,參考歐洲健康資料空間(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EHDS)規則第七十三條安全處理環境,以及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第二十條安全操作環境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執行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主管機關與保險人為確保資料安全,應於利用之指定場所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供申請者執行資料分析作業。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申請者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時,其利用之執行方式、作業環境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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