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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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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
  2. 2.前項利用結果,申請者不得為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准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以外之利用。
  3. 3.申請者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其利用結果報告提供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
  4. 4.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對於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利用,應定期公開核准案件數、清冊、利用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1

(1141202 制定)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   前項利用結果,申請者不得為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以外之利用。   申請者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其利用結果報告提供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對於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利用,應定期公開核准案件數、清冊、利用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後所得之結果(例如研究論文等),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以保障資料當事人之隱私權。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所得結果不得逾越經核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之範圍,包括不得移作他用,亦不得再提供予他人使用。   三、鑒於健保資料攸關民眾之健康隱私,為利民眾及政府機關了解利用情形,申請者應揭露其利用結果,爰於第三項定明申請者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提供其利用結果報告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   四、第四項定明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定期公開核准案件數、清冊、利用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訊,以落實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之公開透明、公眾監督及社會信任。

(1141202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後所得之結果(例如研究論文等),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以保障資料當事人之隱私權。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所得結果不得逾越經核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之範圍,包括不得移作他用,亦不得再提供予他人使用。   三、鑒於健保資料攸關民眾之健康隱私,為利民眾及政府機關了解利用情形,申請者應揭露其利用結果,爰於第三項定明申請者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提供其利用結果報告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   四、第四項定明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定期公開核准案件數、清冊、利用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訊,以落實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之公開透明、公眾監督及社會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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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前項利用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