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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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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一項
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內產生產
業
利益者,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前項產業利益之認定、提撥回饋金之一定比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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