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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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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除屬前條規定情形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2. 2.申請者就經核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有修正、變更或展延之需要時,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後,始得執行。
  3. 3.前二項申請之審查,由主管機關、保險人分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構)代表組成審查會參與審查;其中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申請書與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應記載內容、資料類型等級、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核准、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1141202 制定)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除屬前條規定情形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申請者就經核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有修正、變更或展延之需要時,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後,始得執行。   前二項申請之審查,由主管機關、保險人分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構)代表組成審查會參與審查;其中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申請書與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應記載內容、資料類型等級、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核准、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除屬第十條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外,應申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為明瞭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目的、實施方法、預計利用之資料種類與範圍清單、利用方式及預估成果等事項,並須檢附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者有修正、變更或展延經核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之需要時,亦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   三、第三項定明前二項申請之審查,由主管機關、保險人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與團體代表等組成審查會,納入外部專業審查,強化審查機制,確保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審查之專業性及公信力。   四、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之資格、條件等事項訂定辦法。

(1141202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除屬第十條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外,應申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為明瞭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目的、實施方法、預計利用之資料種類與範圍清單、利用方式及預估成果等事項,並須檢附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者有修正、變更或展延經核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之需要時,亦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   三、第三項定明前二項申請之審查,由主管機關、保險人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與團體代表等組成審查會,納入外部專業審查,強化審查機制,確保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審查之專業性及公信力。   四、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之資格、條件等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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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