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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准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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