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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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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准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

立法沿革 1

(1141202 制定)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准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

立法理由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申請者除屬第十條規定情形外,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備妥申請書及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爰定明擅自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處罰,並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管制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

(1141202 制定)

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申請者除屬第十條規定情形外,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備妥申請書及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爰定明擅自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處罰,並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管制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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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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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