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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依前二條規定處罰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其實際為行為之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前項行為之人具醫事人員資格,且違反醫事人員專門職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法律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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