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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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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前二條規定處罰者,由
主管機關
或保險人處其實際為行為之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
前項行為之人具醫事人員資格,且違反醫事人員專門職
業
法律
規定者,並依各該法律
懲處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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