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7-3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尚未取得第二十五條所定專科醫師資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始得繼續施行美容醫學手術: 一、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施行美容醫學手術達三十例以上,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聯會發給之證明。 二、自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訓練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27-3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尚未取得第二十五條所定專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