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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27-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尚未取得第二十五條所定專科醫師資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始得繼續施行美容醫學手術: 一、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施行美容醫學手術達三十例以上,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聯會發給之證明。 二、自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訓練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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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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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27-3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尚未取得第二十五條所定專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