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人工智慧基本法5

快速跳轉
  1. 1.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2. 2.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3. 3.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
  4. 4.前項驗證工具及方式之形成,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學者、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5條要求,經認定為高風險的 AI 應用須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並禁止 AI 造成歧視、造假或廣告不實等違法情事。

Q · AI 替我做了重要決定,法律有保障嗎?

有。高風險 AI 依第5條須標示警語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5條第2項,當一項 AI 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如影響信用、求職、醫療、保險判斷的演算法),就必須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第1項則課予政府防堵 AI 造成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的義務。實務上「該標未標」是當事人質疑 AI 決定的第一個切入點。

白話解讀

你大概覺得「人工智慧基本法」是寫給工程師和官員看的東西,跟你沒關係。第5條第2項藏了一個對你直接有用的設計:被政府正式認定為「高風險」的 AI(會影響你信用、求職、醫療、保險判斷的那種演算法),法律要求它必須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也就是說,當一個 AI 在替你做重要決定時,你有權知道「這是 AI 在判斷,而且它被列為高風險」。第1項則是政府的紅線:不准放任 AI 拿你的生命、財產,或用歧視、假資訊、不實廣告傷害你。最後兩項更關鍵,驗證這些 AI 的工具,必須先徵詢社會團體、產業、學者的意見才能定案,意思是你這一方的聲音,法律規定要被聽見。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5條為 AI 風險防護的方針與標示義務規範,包含四個面向:政府應避免 AI 侵害人民權益或造成歧視造假(第1項)、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並要求高風險 AI 標示警語(第2項)、提供評估驗證工具(第3項),以及驗證工具之形成須徵詢多方意見(第4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AI 把我的貸款申請拒絕了,我能告它嗎?

不能告 AI 本身,它不是法律上的人。但你可以追究兩個對象:放任高風險 AI 上市卻沒依第5條標示警語的業者,以及失職的主管機關。先查這套系統是否被認定為高風險、有無警語。內行人提示:「該標未標」是程序瑕疵,比爭論演算法準不準容易主張得多。

Q2什麼樣的 AI 才算「高風險」,我怎麼知道?

依第5條第2項,高風險不是自動成立,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正式認定,通常涉及醫療、金融、招聘這類會實質影響人民權益的應用。內行人提示:認定清單和標準會由主管機關公告,被認定的產品才負警語義務,所以查「有沒有被列入」比自己猜更準(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這條法律有真的罰則嗎,還是只是喊口號?

第5條本身是方針與義務條款,罰則通常規定在基本法的其他條文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個別法規裡。基本法的功能是定原則、授權主管機關訂細節。內行人提示:真正會咬人的罰則往往在後續子法和各產業專法,只看基本法等於只看一半,要連著主管機關發布的辦法一起看。

Q4人工智慧基本法第5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防堵 AI 危害、要求高風險 AI 標示警語、並訂定驗證工具形成程序的核心條文,是民眾看得見的 AI 監理入口。

Q5什麼是高風險人工智慧?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正式認定、會實質影響人民信用求職醫療保險等權益的 AI 應用,非業者自行判斷。

Q6AI 警語標示義務是什麼?

高風險 AI 須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讓使用者知悉這是 AI 判斷且屬高風險,標示位置要讓使用者真的看得到。

Q7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在第5條怎麼用?

針對未成年人的高風險 AI 應用(如生成式聊天 App),主管機關有義務要求更嚴格的警示與注意事項。

Q8AI 高風險怎麼認定?

由該 AI 所屬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認定清單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

Q9高風險 AI 沒標警語怎麼申訴?

保存決定畫面與時間截圖,向該 AI 所屬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訴(金融找金管會、醫療找衛福部)。

Q10業者怎麼確認自己要不要標警語?

確認產品有無被會商認定為高風險;被認定就立刻補上明確警語並採用數位發展部建議的驗證工具留下合規軌跡。

Q11公民團體怎麼介入 AI 監理?

在主管機關依第4項開放徵詢驗證工具的時間窗提出意見,影響力遠大於產品上市後才抗議。

Q12AI 法 vs 個資法處理 AI 偏差差在哪?

第5條管政府監管與業者標示義務,個資法管資料蒐集處理;AI 用你的資料做歧視判斷時兩者可併行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igh_risk_aigeneral_ai
認定主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無須認定
標示義務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無第5條第2項標示義務
兒少保護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加嚴受第1項概括防護
違反後果該標未標構成程序瑕疵,可申訴仍受第1項政府監管義務拘束

high_risk_ai

認定主體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
標示義務
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兒少保護
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加嚴
違反後果
該標未標構成程序瑕疵,可申訴

general_ai

認定主體
無須認定
標示義務
無第5條第2項標示義務
兒少保護
受第1項概括防護
違反後果
仍受第1項政府監管義務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AI推進法(人工知能関連技術の研究開発及び活用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 2025)— 偏推進型方針,標示義務未硬性化(對應度部分)
韓國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AI기본법)— 고영향 인공지능 및 생성형 AI 투명성·표시 의무
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第12條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生成內容標識義務(對應度部分)
德國Verordnung (EU) 2024/1689 (KI-VO) Art. 6(Hochrisiko-KI-Systeme)+ Art. 50(Transparenzpflichten)
法國Règlement (UE) 2024/1689 (RIA) art. 6(systèmes d'IA à haut risque)+ art. 50(obligations de transparence)
美國無聯邦 AI 基本法;州層級如 Colorado AI Act (SB 24-205) 對 high-risk AI 課揭露義務(對應度部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1223 制定)

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   前項驗證工具及方式之形成,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業、學者、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人民權益,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違反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二、所稱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含身心健康)等之損害或出現偏差、歧視等,悉依相關法令認定是否造成法令所保障之權利受損或有無其他違法之情形。   三、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亦稱為兒少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爰於第二項定明,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第十六條所訂定之管理規範,屬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四、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與第二項業務,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或建議國內外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驗證工具及方式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業、學者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意見,以求周延,爰為第四項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律名詞
(1141223 制定)

一、為保障人民權益,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違反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二、所稱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含身心健康)等之損害或出現偏差、歧視等,悉依相關法令認定是否造成法令所保障之權利受損或有無其他違法之情形。   三、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亦稱為兒少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爰於第二項定明,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第十六條所訂定之管理規範,屬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四、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與第二項業務,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或建議國內外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驗證工具及方式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業、學者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意見,以求周延,爰為第四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人工智慧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規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