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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人工智慧相關民間團體及產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2. 前項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審議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
  3. 第一項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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