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1.14
人工智慧基本法
-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人工智慧相關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 前項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審議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一項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開啟分頁 ›
- 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 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其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開啟分頁 ›
-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
- 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人工智慧基本法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1.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