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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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人工智慧,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用四要件定義 AI:自主運行、透過輸入或感測、經機器學習及演算法、產出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並影響環境,四項全符合才受規範。
Q · 我公司的自動化系統,算不算法律上的人工智慧?
四要件全中才算:自主運行、輸入感測、機器學習、產出影響環境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判斷一套系統是不是法律上的 AI,要逐項檢查四個要件:一、具自主運行能力;二、透過輸入或感測取得資料;三、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運作;四、能產出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並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四項全部符合才落入規範範圍,缺一項即非本法所稱之人工智慧。最常卡關的是「機器學習」這一項,純寫死的規則式程式通常被排除在外。
白話解讀
新聞天天說「AI 要被監管了」,但你有沒有問過一個更實際的問題:法律眼中的「AI」到底長什麼樣,你公司那套東西算不算?這條就是整部法的入口篩子。它不看你怎麼稱呼系統,而是逐一檢查四個要件:能不能自主運行、有沒有透過輸入或感測取得資料、是不是經由機器學習與演算法、最後能不能產出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並影響真實或虛擬環境。四個全中,你就被框進來,後面所有的問責、透明、不歧視義務跟著上身;缺一個,再炫的自動化在法律上也不是 AI。最容易被忽略的盲區是:這個定義遠比「生成式聊天機器人」寬,你的履歷初篩程式、信用評分模型、推薦演算法,很可能早就站在這條線裡面了。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為定義性條文,以「技術中立」的功能描述界定本法所稱人工智慧:須同時具備自主運行能力、透過輸入或感測取得資料、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運作,並可為明確或隱含目標產出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而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系統。本條決定整部法的適用對象範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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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公司用的自動化系統到底算不算法律上的 AI?
拿這條的四個要件逐一比對:一、能否自主運行;二、有沒有透過輸入或感測取得資料;三、是不是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運作;四、產出有沒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四個全中才算 AI。關鍵分水嶺通常卡在機器學習這一項,純寫死規則的自動化程式多半被排除在外。
Q2為什麼一條定義要寫得這麼長、這麼繞?
因為它要同時夠寬框住各種型態 AI,又夠精準不把傳統軟體誤抓進來。這種技術中立寫法是國際立法趨勢,與歐盟 AI 法、OECD 的 AI 定義高度呼應。正因定義寬,真正決定義務輕重的不是算不算 AI,而是後續條文怎麼依風險高低分級。
Q3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是什麼?
它是整部法的定義入口,用四個要件界定法律上的人工智慧,決定誰被框進規範、誰被排除。
Q4AI 的四個法定要件是哪四個?
自主運行能力、透過輸入或感測、經機器學習及演算法、產出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並影響環境。
Q5什麼叫『技術中立』的定義?
不綁定深度學習、神經網路等特定技術名稱,改以功能要件描述,使法律不因技術更新而過時。
Q6符合定義之後義務會很重嗎?
定義只是入場券,真正決定義務輕重的是後續依風險高低的分級條文,定義本身只劃最外圈邊界。
Q7怎麼判斷我的系統算不算 AI?
拿四要件逐項勾選:自主運行、輸入感測、機器學習、產出影響環境,全中才算。
Q8做 AI 採購法遵評估要先做什麼?
先用四要件比對系統,再估算監管成本;要求廠商於合約書面確認是否符合本條定義。
Q9如何讓系統不落入 AI 監管?
若功能允許,保留純規則式設計(不具機器學習要件)通常被排除,但須整體評估合規與業務需求。
Q10怎麼確認本法現在是否生效?
查立法院議事進度與國科會公告,確認三讀通過與施行日期後再決定合規行動。
Q11規則式程式 vs 機器學習系統,誰算 AI?
規則式(if-else)多半因缺機器學習要件被排除;機器學習系統符合四要件即落入規範。
Q12本條定義 vs EU AI Act 第 3 條差在哪?
兩者都採技術中立功能性定義、高度呼應 OECD;EU 已生效並配風險分級,台灣本條生效狀態待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rule_based_automation | ml_system |
|---|---|---|
| 是否具學習能力 | 無,邏輯寫死 | 有,從資料中學習 |
| 是否符合第 3 條 AI 定義 | 通常不符合(缺機器學習要件) | 可能符合(須逐項檢查四要件) |
| 是否受本法問責、透明、不歧視義務拘束 | 原則上不受 | 符合定義即受拘束 |
rule_based_automation
- 是否具學習能力
- 無,邏輯寫死
- 是否符合第 3 條 AI 定義
- 通常不符合(缺機器學習要件)
- 是否受本法問責、透明、不歧視義務拘束
- 原則上不受
ml_system
- 是否具學習能力
- 有,從資料中學習
- 是否符合第 3 條 AI 定義
- 可能符合(須逐項檢查四要件)
- 是否受本法問責、透明、不歧視義務拘束
- 符合定義即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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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3 制定)
本法所稱人工智慧,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立法理由參考美國國家AI創新法案(National AI Initiative Act of二○二○)美國法典(U.S. Code)第九四○一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聯合制定技術規範(ISO/IEC )四二○○一:二○二三人工智慧管理系統、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AI風險管理框架(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以及歐盟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對於人工智慧系統之定義,人工智慧必須被設計為具備不同程度之自主運行能力(AI systems are designed to operate with varying levels of autonomy),透過輸入(input)或感測(sensing),經過機器學習(machine-learning)及演算法(algorithms),可為明確(explicit)或隱含(implicit)之特定目的(objectives)實現諸如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such as predictions,content, recommendations,or decisions)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與其他軟體系統有別,爰於本條定明人工智慧之定義。
- 所稱名詞
參考美國國家AI創新法案(National AI Initiative Act of二○二○)美國法典(U.S. Code)第九四○一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聯合制定技術規範(ISO/IEC )四二○○一:二○二三人工智慧管理系統、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AI風險管理框架(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以及歐盟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對於人工智慧系統之定義,人工智慧必須被設計為具備不同程度之自主運行能力(AI systems are designed to operate with varying levels of autonomy),透過輸入(input)或感測(sensing),經過機器學習(machine-learning)及演算法(algorithms),可為明確(explicit)或隱含(implicit)之特定目的(objectives)實現諸如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such as predictions,content, recommendations,or decisions)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與其他軟體系統有別,爰於本條定明人工智慧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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