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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人工智慧基本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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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規定 AI 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為縣市政府,涉及各部會職掌者由該部會辦理。

Q · AI 出事在台灣到底歸誰管?

中央掛國科會,但實際看用途分給各部會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地方是縣市政府。但第二項把關鍵權責分了出去:只要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就由該部會辦理。所以醫療 AI 找衛福部、金融 AI 找金管會、自駕車找交通部,國科會多是統籌促進角色。

白話解讀

你以為 AI 出事在台灣有一個專責的「AI 警長」可以申訴?翻開這條你會發現真相更微妙。它把「主管機關」掛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原科技部,負責科技政策的中央二級機關)身上,地方則是各縣市政府。但真正的關鍵藏在第二項:只要事情碰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就由那個部會自己辦。翻成白話就是,醫療 AI 出包找衛福部,金融 AI 違規找金管會,自駕車事故找交通部,國科會大多時候只是統籌和促進的角色,不是那個真正能罰你、能管你的人。看懂這條,你就知道任何「AI 歸誰管」的問題,答案永遠是先問一句:你拿 AI 來做什麼用?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為組織性規範,採「中央統籌+分散執行」雙層設計:第一項指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地方為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第二項規定凡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之事項,由各該機關辦理,據此劃定台灣 AI 治理的權責歸屬地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AI 害我權益受損,我到底要找哪個政府單位?

先別急著找國科會。依本條第二項,要看 AI 用在哪個領域:醫療找衛福部、金融找金管會、通訊傳播找 NCC、就業找勞動部。國科會主要負責整體政策統籌,不是每件個案的裁罰機關。

Q2為什麼是國科會當主管機關,不是數位發展部或 NCC?

因為本法定位是基本法,偏向揭示國家發展 AI 的基本原則與政策方向,而非單一產業的監理法,所以交給統籌科技政策的國科會,再由第二項把實際監理權分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Q3人工智慧基本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地方為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但涉各部會職掌者由該部會辦理。

Q4中央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差在哪?

國科會負責政策統籌與促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金管會等)負責個案監理與裁罰。

Q5什麼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指該產業本即的監理機關,AI 應用涉其職掌時由其辦理,例如金融=金管會、通訊=NCC。

Q6基本法的主管機關和一般監理法的主管機關差在哪?

基本法主管機關偏政策原則與統籌,監理法主管機關偏實質裁罰執行,本條把後者分回各部會。

Q7AI 出事我該怎麼找對機關?

先界定 AI 用途領域 → 對應該領域既有監理機關 → 屬整體政策才找國科會,個案多歸各部會。

Q8怎麼判斷我的 AI 應用歸哪個部會?

用『沒有 AI 之前這應用歸誰管,加上 AI 後通常還是誰管』的脈絡判斷幾乎不會錯。

Q9送錯主管機關會花多少時間成本?

送錯會被退或被延,公文流轉期間程序時效可能逼近,等釐清正確機關時恐已逾期。

Q10怎麼讓部會不能用『這不歸我管』打發我?

搬出第二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把責任精準釘回該機關。

Q11AI 出事找國科會 vs 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哪個對?

整體政策原則找國科會,個案監理裁罰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數民眾糾紛屬後者。

Q12主管機關是國科會 vs 數位發展部,差在哪?

本法是基本法故交統籌科技政策的國科會,數位發展部負責特定數位業務,非本法中央主管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AI推進法(2025)下由內閣 AI 戰略本部統籌、各府省廳分管(對應確度中)
韓國인공지능 기본법(2024 制定、2026 施行)主管為 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MSIT)
中國無統一 AI 基本法;演算法與生成式 AI 由國家網信辦(CAC)主管
德國EU AI Act(KI-VO)第 70 條國家主管機關,德國指定聯邦網路署(Bundesnetzagentur)
法國EU AI Act 下法國指定主管機關(CNIL 為主要候選)
美國無聯邦單一 AI 主管機關,採分領域監理 + NIST AI RMF + 行政命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1223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參考世界各國常以掌管科學研究的政府部門作為人工智慧政策之主管機關,為使人工智慧蓬勃發展,與我國科學研究無縫接軌,爰將本法之主管機關訂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二、考量人工智慧政策涉及各政府部會之業務職掌,故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141223 制定)

一、參考世界各國常以掌管科學研究的政府部門作為人工智慧政策之主管機關,為使人工智慧蓬勃發展,與我國科學研究無縫接軌,爰將本法之主管機關訂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二、考量人工智慧政策涉及各政府部會之業務職掌,故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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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