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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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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
  2. 2.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9條要求政府使用AI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前,須進行風險評估、規劃因應措施,並依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機制。

Q · 政府用AI對我做出不利決定,我能要求看風險評估嗎?

可以,本法第19條要求政府用AI前須做風險評估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9條,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前,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並依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這代表政府用AI不能黑箱上路,背負法定程序義務。當AI對你做出不利決定時,你可據此要求機關提出該系統的風險評估與使用規範,作為問責與行政救濟的依據。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交道時,做決定的那一方,可能根本不是人。補助該不該過、你的稅單有沒有被標記成異常、你的臉在路口被不被記錄,越來越多是演算法在判斷。第19條做的事,是在政府按下「導入AI」這個按鈕之前先裝一道煞車:用AI辦業務、提供服務之前,必須先做風險評估、規劃因應措施,還要依業務性質訂出使用規範和內控機制。對你的真正意義是,政府用AI不能黑箱上路,它背了一個法定義務,要先評估這套系統會不會出錯、會不會誤傷你的權益。所以當政府的AI對你做出不利決定,你手上多了一個問句:你做過風險評估嗎?那份報告在哪?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9條為政府AI應用的程序義務規範,要求政府於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前,進行風險評估並規劃因應措施,且應依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藉此建立政府演算法決策可被檢視、可被問責的文件軌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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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用AI做的決定,我能要求看到背後的評估嗎?

可以。第19條要求政府用AI之前必須做風險評估、訂使用規範,這些屬於行政機關作成決定的依據資料,你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9條申請閱覽。申請時別只寫「我要評估報告」,要具體寫出是哪個系統、哪一次對你的決定,並援引第19條當依據,機關才比較難用「不存在」或「不予公開」打發你。

Q2政府沒做風險評估就上線AI,那個決定會直接無效嗎?

不必然。本條課的是程序義務,沒做評估通常構成程序瑕疵,但是否導致該決定被撤銷,還要看瑕疵有沒有影響到結果。把「未經風險評估」當成訴願時的攻擊點之一,搭配實體上的錯誤一起打,比單押程序瑕疵更有勝算,因為機關有時能事後補正程序。

Q3這條只管政府,那企業用AI亂搞我能不能拿它來告?

不行。第19條的義務主體寫得很清楚是政府,管不到民間企業。企業用AI侵害你,要回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侵權這些既有武器。遇到企業的AI爭議,鎖定個資法和消保法通常比搬這部新法更打得動。

Q4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9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使用AI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前,須進行風險評估、規劃因應措施,並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機制的程序義務條文。

Q5什麼是政府AI的風險評估?

在導入AI前評估該系統可能造成的錯誤、歧視或權益侵害,並規劃對應的因應措施與文件紀錄。

Q6風險評估和使用規範差在哪?

風險評估是事前判斷會不會出錯,使用規範與內控機制是規定誰能用、怎麼用、出錯怎麼處理。

Q7第19條和刑法或民法上的AI責任差在哪?

第19條是課政府的行政程序義務,不處理刑責或民事賠償;損害賠償仍回到民法侵權與個資法。

Q8政府AI對我不利,我要怎麼要求看風險評估?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9條,具體寫明系統名稱與該次決定,援引第19條申請風險評估報告與使用規範。

Q9政府沒做風險評估,我要怎麼救濟?

若屬行政處分,30日內提訴願,將未經風險評估之程序瑕疵搭配實體錯誤一起主張。

Q10我是承辦公務員,導入AI前要準備什麼?

上線前完成風險評估與因應措施文件化、依業務性質訂使用規範與內控機制、完整保留決策紀錄備查。

Q11怎麼證明政府AI的決定有程序瑕疵?

申請資訊公開後機關拿不出評估文件,即可主張未踐行第19條程序,作為訴願攻擊點。

Q12第19條 vs 個資法 哪個管政府AI?

兩者疊加:第19條管「有沒有事前評估」,個資法管AI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合法性,風險評估須一併回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isk_assessmentusage_rule
規範目的事前判斷AI是否會出錯、誤傷權益規定AI誰能用、如何用、出錯如何處理
時間點導入AI之前導入後的持續治理
文件形式風險評估報告+因應措施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問責切入點有沒有評估、評估是否涵蓋你的權益有沒有訂規範、是否依規範執行

risk_assessment

規範目的
事前判斷AI是否會出錯、誤傷權益
時間點
導入AI之前
文件形式
風險評估報告+因應措施
問責切入點
有沒有評估、評估是否涵蓋你的權益

usage_rule

規範目的
規定AI誰能用、如何用、出錯如何處理
時間點
導入後的持續治理
文件形式
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問責切入點
有沒有訂規範、是否依規範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AI推進法(人工知能関連技術の研究開発及び活用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 2025)— 行政によるAI利活用の推進・配慮規定(条番号は要確認)
韓國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AI 기본법) — 공공부문 AI 영향평가 관련 규정
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及政务领域AI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规范
德國Verordnung (EU) 2024/1689 (KI-VO) Art. 27 — Grundrechte-Folgenabschätzung für Hochrisiko-KI durch öffentliche Stellen
法國Règlement (UE) 2024/1689 (RIA) art. 27 — analyse d'impact sur les droits fondamentaux pour les organismes publics
美國OMB Memorandum M-24-10 (2024) — Risikomanagement-Praktiken für den KI-Einsatz von Bundesbehörd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1223 制定)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   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立法理由一、考量政府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協助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升,且應參酌第十六條風險分類及管理規範進行風險評估與規劃因應措施,爰參考英國二○二五年「英國政府人工智慧運用手冊」(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laybook for the UK Government),於第一項定明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公務應進行風險評估及規劃風險因應措施。   二、為促使政府各機關依一致之認知及原則使用人工智慧,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 名詞
(1141223 制定)

一、考量政府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協助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升,且應參酌第十六條風險分類及管理規範進行風險評估與規劃因應措施,爰參考英國二○二五年「英國政府人工智慧運用手冊」(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laybook for the UK Government),於第一項定明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公務應進行風險評估及規劃風險因應措施。   二、為促使政府各機關依一致之認知及原則使用人工智慧,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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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9 條規定:「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