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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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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合本法規定或無法規可
適
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
,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前項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前,既有法規未有規定者,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
主管機關
,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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