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8條要求政府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 AI 相關法規調適,法規空窗期由主管機關會商依本法解釋適用。
Q · AI 應用遇到舊法沒規定,主管機關能直接說「於法無據」拒絕嗎?
不能。第18條第2項要求機關依本法解釋適用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8條第2項,新法規制定或修正前,既有法規未有規定者,主管機關不得逕以「無規定」拒絕,而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換言之,AI 應用落在法律空窗地帶時,機關有義務回到基本法原則給出實質判斷,而非以「於法無據」打發。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函釋為準。
白話解讀
一部新法通過,最容易被你跳過的就是這種「打掃條款」,但它藏著對你有用的東西。第18條給政府上了一個兩年的鬧鐘:施行後兩年內,所有跟 AI 沾上邊的舊法規、舊行政措施,該改的改、該廢的廢、沒有的要補上。對在做 AI 產品的你來說,這是一個明確的緩衝期,現在卡你的某條過時規定,兩年內政府有義務處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在新法規還沒生出來、舊法又沒寫到的空白地帶,主管機關不能用一句「沒規定所以不准」打發你,而是必須回到這部基本法的原則來解釋適用。這句話,就是你在灰色地帶跟政府交涉時握在手裡的依據。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8條為過渡性法規調適條款,課予政府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 AI 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之義務;於新法規制定前,既有法規未規定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避免法律空窗期成為機關拒絕處理的藉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新法說兩年內要修舊法,那這兩年內舊法還算數嗎?
原則上還算數,舊法在被正式修正或廢止前仍然適用。但第二項處理了一個關鍵縫隙:如果某件事舊法根本沒寫,主管機關不能直接擺爛,要會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基本法解釋適用。所以兩年過渡期不等於法律真空。真正卡你的,往往不是舊法寫了什麼,而是舊法沒寫、機關又不願表態的那塊空白。(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函釋為準)
Q2如果政府兩年內沒把該改的法規改完,會怎樣?
基本法本身沒有對機關訂罰則,這是這類框架立法的常態。但逾期未完成調適不是全無後果:當舊法規與基本法原則明顯牴觸、而你的權益因此受損,這個逾期事實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可以作為論理依據。與其乾等政府主動修,不如在自己的個案裡直接主張基本法原則,逼出機關的具體見解。(本見解涉及適用爭議,請以現行法及主管機關函釋為準)
Q3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8條是什麼?
一條法規調適的過渡條款,要求政府兩年內盤點並完成 AI 相關舊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
Q4第18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給政府兩年作為義務(給時間),第2項禁止機關拿空窗期當拒絕藉口(防濫用),合起來才是完整過渡設計。
Q5什麼叫法規調適?
因應新法施行,對既有法規與行政措施全面盤點,該改的改、該廢的廢、沒有的補上,並在過渡期依原則解釋適用。
Q6AI 基本法第18條的兩年期限怎麼算?
自本法施行日起算兩年內,政府須完成法規制定、修正、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施行日以第20條公布施行為準。
Q7AI 應用卡在過時舊法該怎麼處理?
指出舊法落在第18條兩年調適清單 → 要求機關說明改進時程 → 書面留存 → 必要時納入救濟主張。
Q8舊法沒寫到 AI,怎麼逼機關表態?
當場援引第18條第2項,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解釋適用,把舉證責任丟回機關。
Q9政府逾期沒調適,當事人能主張什麼?
基本法無罰則,但可在訴願、行政訴訟中以「逾期未調適且牴觸基本法原則」作為論理依據。
Q10公部門法制人員怎麼盤點 AI 相關法規?
兩年內把所主管、涉及演算法與自動化決策的辦法全部盤點一遍,逐條判斷是否牴觸本法並排定制修廢時程。
Q11AI 基本法第18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的修法程序差在哪?
第18條是「為何要修+兩年期限」的調適義務來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21條是「如何修廢」的程序依據,兩者搭配使用。
Q12第18條第2項 vs 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差在哪?
依法行政是上位原則,第18條第2項是把它延伸進 AI 法律空窗地帶的明文化,禁止機關拿「沒規定」當拒絕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規範對象 | 第18條第1項 | 政府(各主管機關) | 第18條第2項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
| 核心義務 | 第18條第1項 | 兩年內完成法規制定/修正/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 | 第18條第2項 | 空窗期依本法解釋、適用,不得以無規定拒絕 |
| 對人民的作用 | 第18條第1項 | 催促過時法規改進的時間表籌碼 | 第18條第2項 | 要求機關給實質理由的法律依據 |
item_a_label
- 規範對象
- 第18條第1項
- 核心義務
- 第18條第1項
- 對人民的作用
- 第18條第1項
item_a
- 規範對象
- 政府(各主管機關)
- 核心義務
- 兩年內完成法規制定/修正/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
- 對人民的作用
- 催促過時法規改進的時間表籌碼
item_b_label
- 規範對象
- 第18條第2項
- 核心義務
- 第18條第2項
- 對人民的作用
- 第18條第2項
item_b
- 規範對象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 核心義務
- 空窗期依本法解釋、適用,不得以無規定拒絕
- 對人民的作用
- 要求機關給實質理由的法律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3 制定)
政府應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合本法規定或無法規可適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前項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前,既有法規未有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本法,確保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能有效推展,於第一項明定檢討法規與行政措施,以利行政院統籌各部會,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檢討法規與相關機制。 二、依第一項規定檢討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相關事務符合本法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 適名詞
- 廢止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落實本法,確保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能有效推展,於第一項明定檢討法規與行政措施,以利行政院統籌各部會,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檢討法規與相關機制。 二、依第一項規定檢討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相關事務符合本法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