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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2. 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用前項規定。但其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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