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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人工智慧基本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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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2. 2.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用前項規定。但其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7條要求政府就高風險AI建立責任歸屬與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研發階段豁免,進入實際應用即適用。

Q · AI害我出事,這條法有規定誰負責嗎?

未直接定誰賠,是要政府先建好責任與保險機制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7條,本條不直接判定個案由誰賠償,而是課予政府義務:針對高風險AI應用,事先明確責任歸屬與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純研發階段豁免,但一旦進入實際環境測試或對外提供產品服務,責任機制即適用。具體求償細節待子法訂定。

白話解讀

自駕車在路口撞了人、醫療AI判讀錯誤害你延誤治療、銀行的演算法莫名其妙否決你的貸款,出事那一刻你腦中第一個問題其實不是「賠多少」,而是「我到底要告誰」?告寫演算法的工程師?賣系統的科技公司?還是實際使用這套系統的醫院或銀行?傳統侵權法在這裡會卡住,因為AI是一個沒人能完全解釋的黑盒子,連開發者都不一定說得清它為什麼這樣決定。這條把這個僵局丟回給政府:凡是「高風險」的AI應用,政府必須把責任歸屬和歸責條件講清楚,還要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讓受害的人有地方求償,不會因為「找不到該負責的人」就求償無門。第二項則是給研發開了一道門:純研發階段不受這套責任約束,但只要你把AI拉到真實環境測試,或拿研發成果去提供實際產品、服務,責任立刻回來找你。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7條為高風險AI責任框架之政策性規範,課予政府兩項義務:一是明確高風險AI應用的責任歸屬與歸責條件,二是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並以「是否進入實際環境測試或對外提供服務」作為研發豁免的切換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AI害我出事,我到底要告開發公司還是用它的業者?

現階段兩個都可能要列為對象。AI責任鏈很長,實際提供服務的業者通常是第一順位,系統開發商則可能依商品責任承擔。第17條正是要政府把「高風險AI誰負責」講清楚,但細節要等子法。在子法到位前,別只盯一方,並優先主張這屬於高風險應用以爭取進入特別救濟框架。

Q2我們公司還在開發AI,是不是就完全不用擔心法律責任?

只在「純研發、還沒碰真實環境」這個階段成立。第二項但書講得很白:一旦做實際環境測試,或拿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豁免立刻消失。很多團隊把內測當研發,但只要測試對象是真實使用者或真實環境,法律上很可能已跨線,務必和法務確認。

Q3什麼叫「高風險人工智慧」?是不是所有AI都算?

不是。本條只針對高風險應用,通常指涉及人身安全、重大權益(醫療、自駕、金融授信、司法輔助)的AI。一般聊天機器人、推薦系統多半不在最嚴格範圍。具體清單會由子法或主管機關公告界定,這份清單一旦發布,就是企業判斷要不要投保、建補償機制的關鍵依據(待子法確認)。

Q4AI出錯誰負責?

本條未直接定個案賠償人,而是要政府就高風險AI事先建立責任歸屬與保險機制;個案目前仍依民法侵權或消保法雙軌主張。

Q5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7條是什麼?

高風險AI責任框架的政策性規範,課予政府明確責任歸屬+建立救濟補償保險機制兩項義務。

Q6什麼叫高風險人工智慧?

涉及人身安全、重大權益(醫療、自駕、金融授信、司法輔助)的AI應用,具體清單待子法界定。

Q7AI研發豁免是什麼意思?

純研發階段不適用責任機制,但進入實際環境測試或對外提供產品服務時豁免即消失。

Q8AI害我出事怎麼求償?

保全AI輸出與損害證據→確認應用屬高風險→鎖定使用業者與系統廠商→依民法侵權或消保法商品責任雙軌主張。

Q9公司怎麼判斷自己跨過研發豁免界線?

檢視是否已做實際環境測試或對外提供服務,只要測試對象是真實使用者/環境即很可能跨線,須和法務確認。

Q10高風險AI業者該先準備什麼?

投保或建立補償機制、保存模型訓練與測試紀錄、做風險評估報告,在跨界線前完成書面化。

Q11怎麼證明AI業者有責任?

AI輸出畫面、決策結果、操作時間、損害證明;並可主張這屬高風險應用拉進特別救濟框架。

Q12AI基本法第17條 vs 民法184 哪個告?

184是現行可直接用的一般侵權基礎;第17條是政策框架待子法,現階段求償仍主要走184或消保法,第17條用於定性高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AI기본법,高風險AI條款)
德國EU-Verordnung 2024/1689 (KI-VO / AI Act) — Hochrisiko-KI-Pflichten
法國Règlement (UE) 2024/1689 (RIA / AI Act) — obligations IA à haut risq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1223 制定)

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其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係依據潛在風險及影響程度判斷之,如於特定關鍵領域應用時可能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生命安全、財產保障或社會秩序之嚴重危害。為確保人工智慧之安全性,政府應針對高風險人工智慧應用所可能產生之損害風險,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避免影響學術研究自由及產業前端研發,爰訂定第二項,定明人工智慧技術開發與研究,於尚未實際應用階段,不適用第一項有關責任相關規範,及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之規定。惟仍應遵循本法其他規定,與既有研發相關之法令及學術倫理規範。倘已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者,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及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既有或後續訂定之法令。

  • 名詞
(1141223 制定)

一、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係依據潛在風險及影響程度判斷之,如於特定關鍵領域應用時可能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生命安全、財產保障或社會秩序之嚴重危害。為確保人工智慧之安全性,政府應針對高風險人工智慧應用所可能產生之損害風險,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避免影響學術研究自由及產業前端研發,爰訂定第二項,定明人工智慧技術開發與研究,於尚未實際應用階段,不適用第一項有關責任相關規範,及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之規定。惟仍應遵循本法其他規定,與既有研發相關之法令及學術倫理規範。倘已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者,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及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既有或後續訂定之法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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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人工智慧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