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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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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2.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之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建立雙層 AI 監管:數位發展部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各產業主管機關循框架訂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

Q · 我開發的 AI 產品到底歸哪個機關管?

不是數位部,是你所屬產業的主管機關依風險框架管你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數位發展部只負責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真正管制你的是所屬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療 AI 歸衛福部、金融 AI 歸金管會、招募 AI 歸勞動部,各自循風險框架訂自己的管理規範。你的義務取決於兩件事:AI 落在哪個風險級、用在哪個產業;觸及第5條第1項紅線情事者,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 AI 法規是一套全國統一的標準,一條線管到底。這條告訴你不是。台灣走的是分流制:數位發展部先搭一個跟國際接軌(對齊歐盟 AI Act、NIST 風險管理框架)的骨架,把 AI 依風險高低分級;但真正管你的不是數位部,是你所在產業的主管機關,醫療 AI 歸衛福部、金融 AI 歸金管會、用在招募的 AI 歸勞動部,各自照那個風險骨架訂自己的規則。所以你的合規義務長什麼樣,取決於兩件事:你的 AI 落在哪個風險級別、你在哪個產業。落在第五條第一項那種紅線情事的,直接被限制或禁止。同一套程式,放在不同產業,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監管命運。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為授權框架條文,建立雙層 AI 監管結構:上層由數位發展部參考國際標準訂定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下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該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並協助產業自訂指引與行為規範;凡有第5條第1項所列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是什麼?

本條建立雙層 AI 監管:數位發展部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框架訂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觸及第5條第1項情事者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Q2我的 AI 產品歸哪個機關管?

依產業別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療歸衛福部、金融歸金管會、招募歸勞動部,各自循風險框架訂規範。

Q3什麼樣的 AI 會被直接禁止?

有第5條第1項所列不可接受風險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不是補義務而是整個應用被擋下來。

Q4AI 風險分類框架是什麼?

依 AI 應用風險高低分級、決定監管強度的共同骨架,須與歐盟 AI Act、NIST 等國際標準介接。

Q5什麼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產業別負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醫療衛福部、金融金管會、就業勞動部各自循框架訂 AI 規範。

Q6AI 被限制或禁止是什麼情況?

有第5條第1項所列不可接受風險情事者,依法令限制或禁止,是應用整個被擋而非補義務。

Q7我的 AI 產品要遵守什麼規定?

本條是授權框架,具體規定看所屬產業主管機關後續公告的以風險為基礎管理規範,須盯子規範草案。

Q8AI 怎麼判斷風險等級?

對照數位發展部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先確認是否觸及第5條第1項不可接受風險。

Q9AI 產品跨多個產業怎麼合規?

可能同時對齊多個主管機關規範,例如同時用於金融與醫療要扛金管會與衛福部兩套合規。

Q10怎麼知道我的 AI 歸哪個機關管?

依 AI 實際應用領域定位產業別,再對應該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Q11台灣 AI 基本法 vs 歐盟 AI Act 差在哪?

台灣本條是框架授權、由各產業主管機關分流訂規範;歐盟 AI Act 是直接生效的統一風險分級規則。

Q12數位發展部 vs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誰管我?

數位部只訂上層框架不直接管你,真正決定你義務與能否上市的是所屬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角色數位發展部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上層共同骨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框架訂各產業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下層實際管制)
管制對象數位發展部不直接管制個別業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接決定業者合規義務與是否得上市
紅線數位發展部框架層級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第5條第1項情事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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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數位發展部
管制對象
數位發展部
紅線
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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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上層共同骨架)
管制對象
不直接管制個別業者
紅線
框架層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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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管制對象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紅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option_b

角色
循框架訂各產業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下層實際管制)
管制對象
直接決定業者合規義務與是否得上市
紅線
對第5條第1項情事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AI推進法(人工知能関連技術の研究開発及び活用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 2025)— 風險分類非強制,理念對應(具體條號待確認)
韓國AI기본법(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 2024)— 고영향 인공지능 규제(具體條號待確認)
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人工智能法(草案)》分类分级监管(具體條號待確認)
德國EU KI-Verordnung(VO (EU) 2024/1689)risikobasierter Ansatz, Art. 6 ff.
法國Règlement (UE) 2024/1689 sur l'IA, approche fondée sur les risques, art. 6 et s.
美國NIST AI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AI RMF 1.0)(無聯邦統一 AI 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1223 制定)

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之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人工智慧穩健及安全發展,爰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例如美國NIST AI風險管理框架,採取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由數位發展部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提供跨部門之指導原則,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識別潛在風險類別,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進而有效應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強化人工智慧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提升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可信任度,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機制,於促進人工智慧應用之同時,以風險管理為基礎,評估潛在弱點及可能濫用之情形,使人工智慧應用朝良善方向發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涉領域內之人工智慧應用,應依第十八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檢討制(訂)定、修正相關法令,並循第一項風險分類框架識別、評估風險後,視風險管理之需要,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又人工智慧應用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依現行技術手段,仍無法有效管理或降低該應用風險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主管法令,包括既有作用法或後續配合人工智慧應用訂定之法令,予以限制或禁止,爰為第二項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1141223 制定)

一、為促進人工智慧穩健及安全發展,爰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例如美國NIST AI風險管理框架,採取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由數位發展部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提供跨部門之指導原則,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識別潛在風險類別,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進而有效應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強化人工智慧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提升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可信任度,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機制,於促進人工智慧應用之同時,以風險管理為基礎,評估潛在弱點及可能濫用之情形,使人工智慧應用朝良善方向發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涉領域內之人工智慧應用,應依第十八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檢討制(訂)定、修正相關法令,並循第一項風險分類框架識別、評估風險後,視風險管理之需要,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又人工智慧應用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依現行技術手段,仍無法有效管理或降低該應用風險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主管法令,包括既有作用法或後續配合人工智慧應用訂定之法令,予以限制或禁止,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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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6 條規定:「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