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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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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之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
業
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有
第五條第一項
所列之情事者,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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