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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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建立雙層 AI 監管:數位發展部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各產業主管機關循框架訂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
Q · 我開發的 AI 產品到底歸哪個機關管?
不是數位部,是你所屬產業的主管機關依風險框架管你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數位發展部只負責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真正管制你的是所屬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療 AI 歸衛福部、金融 AI 歸金管會、招募 AI 歸勞動部,各自循風險框架訂自己的管理規範。你的義務取決於兩件事:AI 落在哪個風險級、用在哪個產業;觸及第5條第1項紅線情事者,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 AI 法規是一套全國統一的標準,一條線管到底。這條告訴你不是。台灣走的是分流制:數位發展部先搭一個跟國際接軌(對齊歐盟 AI Act、NIST 風險管理框架)的骨架,把 AI 依風險高低分級;但真正管你的不是數位部,是你所在產業的主管機關,醫療 AI 歸衛福部、金融 AI 歸金管會、用在招募的 AI 歸勞動部,各自照那個風險骨架訂自己的規則。所以你的合規義務長什麼樣,取決於兩件事:你的 AI 落在哪個風險級別、你在哪個產業。落在第五條第一項那種紅線情事的,直接被限制或禁止。同一套程式,放在不同產業,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監管命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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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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