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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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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2.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之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建立雙層 AI 監管:數位發展部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各產業主管機關循框架訂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

Q · 我開發的 AI 產品到底歸哪個機關管?

不是數位部,是你所屬產業的主管機關依風險框架管你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數位發展部只負責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真正管制你的是所屬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療 AI 歸衛福部、金融 AI 歸金管會、招募 AI 歸勞動部,各自循風險框架訂自己的管理規範。你的義務取決於兩件事:AI 落在哪個風險級、用在哪個產業;觸及第5條第1項紅線情事者,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 AI 法規是一套全國統一的標準,一條線管到底。這條告訴你不是。台灣走的是分流制:數位發展部先搭一個跟國際接軌(對齊歐盟 AI Act、NIST 風險管理框架)的骨架,把 AI 依風險高低分級;但真正管你的不是數位部,是你所在產業的主管機關,醫療 AI 歸衛福部、金融 AI 歸金管會、用在招募的 AI 歸勞動部,各自照那個風險骨架訂自己的規則。所以你的合規義務長什麼樣,取決於兩件事:你的 AI 落在哪個風險級別、你在哪個產業。落在第五條第一項那種紅線情事的,直接被限制或禁止。同一套程式,放在不同產業,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監管命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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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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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6 條規定:「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