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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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建立雙層 AI 監管:數位發展部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各產業主管機關循框架訂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
Q · 我開發的 AI 產品到底歸哪個機關管?
不是數位部,是你所屬產業的主管機關依風險框架管你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數位發展部只負責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真正管制你的是所屬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療 AI 歸衛福部、金融 AI 歸金管會、招募 AI 歸勞動部,各自循風險框架訂自己的管理規範。你的義務取決於兩件事:AI 落在哪個風險級、用在哪個產業;觸及第5條第1項紅線情事者,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 AI 法規是一套全國統一的標準,一條線管到底。這條告訴你不是。台灣走的是分流制:數位發展部先搭一個跟國際接軌(對齊歐盟 AI Act、NIST 風險管理框架)的骨架,把 AI 依風險高低分級;但真正管你的不是數位部,是你所在產業的主管機關,醫療 AI 歸衛福部、金融 AI 歸金管會、用在招募的 AI 歸勞動部,各自照那個風險骨架訂自己的規則。所以你的合規義務長什麼樣,取決於兩件事:你的 AI 落在哪個風險級別、你在哪個產業。落在第五條第一項那種紅線情事的,直接被限制或禁止。同一套程式,放在不同產業,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監管命運。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為授權框架條文,建立雙層 AI 監管結構:上層由數位發展部參考國際標準訂定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下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該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並協助產業自訂指引與行為規範;凡有第5條第1項所列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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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是什麼?
本條建立雙層 AI 監管:數位發展部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框架訂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觸及第5條第1項情事者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Q2我的 AI 產品歸哪個機關管?
依產業別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療歸衛福部、金融歸金管會、招募歸勞動部,各自循風險框架訂規範。
Q3什麼樣的 AI 會被直接禁止?
有第5條第1項所列不可接受風險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不是補義務而是整個應用被擋下來。
Q4AI 風險分類框架是什麼?
依 AI 應用風險高低分級、決定監管強度的共同骨架,須與歐盟 AI Act、NIST 等國際標準介接。
Q5什麼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產業別負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醫療衛福部、金融金管會、就業勞動部各自循框架訂 AI 規範。
Q6AI 被限制或禁止是什麼情況?
有第5條第1項所列不可接受風險情事者,依法令限制或禁止,是應用整個被擋而非補義務。
Q7我的 AI 產品要遵守什麼規定?
本條是授權框架,具體規定看所屬產業主管機關後續公告的以風險為基礎管理規範,須盯子規範草案。
Q8AI 怎麼判斷風險等級?
對照數位發展部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先確認是否觸及第5條第1項不可接受風險。
Q9AI 產品跨多個產業怎麼合規?
可能同時對齊多個主管機關規範,例如同時用於金融與醫療要扛金管會與衛福部兩套合規。
Q10怎麼知道我的 AI 歸哪個機關管?
依 AI 實際應用領域定位產業別,再對應該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Q11台灣 AI 基本法 vs 歐盟 AI Act 差在哪?
台灣本條是框架授權、由各產業主管機關分流訂規範;歐盟 AI Act 是直接生效的統一風險分級規則。
Q12數位發展部 vs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誰管我?
數位部只訂上層框架不直接管你,真正決定你義務與能否上市的是所屬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角色 | 數位發展部 | 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上層共同骨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循框架訂各產業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下層實際管制) |
| 管制對象 | 數位發展部 | 不直接管制個別業者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直接決定業者合規義務與是否得上市 |
| 紅線 | 數位發展部 | 框架層級協調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對第5條第1項情事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
option_a_label
- 角色
- 數位發展部
- 管制對象
- 數位發展部
- 紅線
- 數位發展部
option_a
- 角色
- 訂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上層共同骨架)
- 管制對象
- 不直接管制個別業者
- 紅線
- 框架層級協調
option_b_label
- 角色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管制對象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紅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option_b
- 角色
- 循框架訂各產業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下層實際管制)
- 管制對象
- 直接決定業者合規義務與是否得上市
- 紅線
- 對第5條第1項情事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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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3 制定)
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之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人工智慧穩健及安全發展,爰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例如美國NIST AI風險管理框架,採取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由數位發展部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提供跨部門之指導原則,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識別潛在風險類別,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進而有效應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強化人工智慧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提升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可信任度,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機制,於促進人工智慧應用之同時,以風險管理為基礎,評估潛在弱點及可能濫用之情形,使人工智慧應用朝良善方向發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涉領域內之人工智慧應用,應依第十八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檢討制(訂)定、修正相關法令,並循第一項風險分類框架識別、評估風險後,視風險管理之需要,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又人工智慧應用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依現行技術手段,仍無法有效管理或降低該應用風險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主管法令,包括既有作用法或後續配合人工智慧應用訂定之法令,予以限制或禁止,爰為第二項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一、為促進人工智慧穩健及安全發展,爰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例如美國NIST AI風險管理框架,採取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由數位發展部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提供跨部門之指導原則,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識別潛在風險類別,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進而有效應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強化人工智慧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提升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可信任度,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機制,於促進人工智慧應用之同時,以風險管理為基礎,評估潛在弱點及可能濫用之情形,使人工智慧應用朝良善方向發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涉領域內之人工智慧應用,應依第十八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檢討制(訂)定、修正相關法令,並循第一項風險分類框架識別、評估風險後,視風險管理之需要,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又人工智慧應用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依現行技術手段,仍無法有效管理或降低該應用風險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主管法令,包括既有作用法或後續配合人工智慧應用訂定之法令,予以限制或禁止,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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