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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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
- 2.政府應積極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實尊嚴勞動。
- 3.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5 條要求政府確保 AI 導入後勞動者權益、弭平技能落差,並對 AI 失業者依工作能力輔導就業。
Q · 因為公司導入 AI 被裁員,政府有義務幫我嗎?
有。政府須依你工作能力輔導就業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5 條第三項,政府應就「因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這是法定方針義務,雖不能單獨拿來向政府求償,但可作為你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職能評估、轉職訓練媒合的法源依據。第一項並要求政府確保 AI 導入後的勞動權益,第二項要弭平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
白話解讀
你以為「AI 會不會搶走我的工作」純粹是新聞話題、跟法律沒關係?這條把它寫進了國家的法律義務裡。它命令政府做三件事:第一,確保 AI 進職場後勞動者的權益不被稀釋;第二,主動弭平 AI 帶來的「技能落差」,也就是會用 AI 的人和不會用的人之間越拉越大的鴻溝;第三,對因為 AI 而失業的人,依工作能力輔導就業。注意「應」這個字,它代表的是政府的法定義務而非恩給。雖然這是方針性條文,不像罰則那樣可以直接拿來告人,但它是你日後要求政府提供轉職訓練、就業輔導資源時的法源依據。知道這條的人,會去問「政府的 AI 失業輔導方案在哪」;不知道的人,只會默默接受失業。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5 條為勞動權益方針性條文,課予政府三項法定義務:確保 AI 導入後勞動者之勞動權益、弭平 AI 造成之技能落差以提升勞動參與並落實尊嚴勞動、對因 AI 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輔導就業,是 AI 時代勞動保障的母法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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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因為公司用 AI 被裁掉,可以直接告政府要它輔導我嗎?
這條是方針性義務,原則上不能單獨拿它告政府求償。但它是你要求政府提供就業輔導、職訓資源的法源依據。實務上你該到就業服務機構主張權利、申請對應方案。方針條款的真正用法不是上法院,而是當作向行政機關要資源、要政策落地的白紙黑字依據。
Q2我還在職但完全跟不上 AI,這條幫得到我嗎?
幫得到。第二項講弭平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對象不限失業者,在職者的技能升級也在內。可留意勞動部與地方政府的 AI 職前、在職進修訓練計畫,許多有補助。在職進修的補助名額通常比失業後再受訓更好搶,這條給的是預防性資源。
Q3雇主說 AI 取代你的工作就能合法資遣我嗎?
不必然。AI 導入造成業務性質變更、確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可能構成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事由,但雇主仍須踐行預告與資遣費程序,並負舉證責任。本條第一項更要求政府確保勞動權益,不是給雇主開後門。要求雇主先證明無其他可安置職務,這一關很多公司過不了。
Q4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5 條是什麼?
課予政府三項義務:確保 AI 下勞動權益、弭平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輔導 AI 失業者就業,是 AI 時代勞動保障的母法依據。
Q5第 15 條三項義務差在哪?
第一項保障在職權益、第二項弭平技能落差含在職者進修、第三項對失業者依工作能力輔導就業。對象與時點不同。
Q6什麼叫 AI 造成的技能落差?
會運用 AI 工具與不會運用者之間,在能力與就業機會上日益擴大的差距,第二項要求政府主動弭平。
Q7什麼是尊嚴勞動?
源自 ILO decent work,指有保障、受尊重、合理報酬的勞動條件,第二項將其入法作為 AI 時代勞動底線。
Q8AI 害我失業怎麼申請政府輔導?
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台灣就業通)登記求職,援引第 15 條第三項要求職能評估與轉職訓練媒合。
Q9被 AI 取代的資遣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資遣費標準計算(年資 × 平均工資比例),AI 導入須構成第 11 條資遣事由且程序合法才合法資遣。
Q10AI 失業可以領哪些補助?
符合就業保險者可領失業給付(投保薪資 60%)+ 職訓生活津貼,並可申請 AI 轉職訓練計畫補助。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 AI 導入造成的非自願離職?
保留公司導入 AI、調整人力的公告或內部文件,作為非自願離職與技術性失業的佐證。
Q12AI 基本法第 15 條 vs 就業服務法哪個能直接用?
第 15 條是上位方針,就業服務法是具體機制。實際申請輔導走就業服務法,但可援引第 15 條強化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規範對象 | 政府義務 | 可連動權利 |
|---|---|---|---|
| 第一項 | 在職勞動者 | 確保 AI 導入後之勞動權益 | 勞基法資遣程序、勞動權益保障 |
| 第二項 | 在職者 + 退出職場者 | 弭平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落實尊嚴勞動 | 職業訓練、在職進修補助 |
| 第三項 | AI 所致失業者 | 依工作能力輔導就業 | 就業服務、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 |
規範對象
- 第一項
- 在職勞動者
- 第二項
- 在職者 + 退出職場者
- 第三項
- AI 所致失業者
政府義務
- 第一項
- 確保 AI 導入後之勞動權益
- 第二項
- 弭平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落實尊嚴勞動
- 第三項
- 依工作能力輔導就業
可連動權利
- 第一項
- 勞基法資遣程序、勞動權益保障
- 第二項
- 職業訓練、在職進修補助
- 第三項
- 就業服務、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3 制定)
政府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 政府應積極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實尊嚴勞動。 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國家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並確保勞動者之權益,以落實尊嚴勞動。 二、因應人工智慧發展,為避免勞動者於需使用及應用人工智慧技術從事及執行該職務工作時,欠缺人工智慧相關技能,並確保勞動者之權益,包含職業安全衛生、勞資關係及職場友善環境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因應人工智慧利用造成之失業情事,爰於第三項定明政府應就該等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 業名詞
- 予以名詞
一、第一項定明國家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並確保勞動者之權益,以落實尊嚴勞動。 二、因應人工智慧發展,為避免勞動者於需使用及應用人工智慧技術從事及執行該職務工作時,欠缺人工智慧相關技能,並確保勞動者之權益,包含職業安全衛生、勞資關係及職場友善環境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因應人工智慧利用造成之失業情事,爰於第三項定明政府應就該等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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